国家供热管理条例
〖One〗、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节约能源,改善民生 ,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 、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Two〗、国家供热管理条例 概述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保障热用户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对供热规划、设施建设 、供热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Three〗 、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 ,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和物业费一样 ,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都要缴纳;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费用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Four〗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保障热用户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详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供热规划与设施建设:要求各级政府进行科学供热规划,合理布局热源、热网等设施 ,并确保新建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要求,安全可靠。
〖Five〗、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 ,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全文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 ,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 、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 概述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用户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条例对供热规划、设施建设、供热管理 、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确保供热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可以不用缴纳取暖费,但是一般统一管理的小区,会统一安装;取暖费的收取一般是按照小区规定的费用来算 ,和物业费一样,只要房屋产生相关费用,不管住户是否居住 ,都要缴纳;一般暖气费不同地方的费用和收取方法不一样,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 、以年为单位都是可以的。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用户权益 ,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详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供热规划与设施建设:要求各级政府进行科学供热规划,合理布局热源、热网等设施,并确保新建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要求,安全可靠。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One〗、总则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 ,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定《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 、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供热规划与建设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
〖Two〗 、第一,分户供热的用户 ,可以申请停热。《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 ,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二,同意停止供热的,仍需支付一定费用。
〖Three〗、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 ,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 ,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Four〗、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合理利用能源 ,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 、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Five〗 、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限期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Six〗、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关于供热用热的主要规定如下: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发布 ,是供用热双方收缴费用和维护权益的依据。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拒签合同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国家供热条例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 ,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 、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相关规定依据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区划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居民在冬季能够有一个基本适宜的室内温度环境,确保生活的舒适度。
供热规划与设施建设:国家供热管理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进行科学的供热规划 ,合理布局热源 、热网等供热设施。同时,对于新建设的供热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要求 ,确保其安全可靠 。 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了供热单位的管理职责。供热单位需确保供热系统的稳定运行,及时处理各类故障,保障热用户的正常用热。
国家供热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保障热用户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详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供热规划与设施建设:要求各级政府进行科学供热规划,合理布局热源、热网等设施 ,并确保新建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划要求,安全可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设备和材料 ,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和空调能耗。《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国家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逐步提高,并加强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规定的供暖温度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4摄氏度 ,具体温度标准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在临沂,若室温低于14摄氏度 ,用户可申请退还相应日热费的100% 。根据《临沂市供热条例》第32条规定,若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且原因在于供热企业 ,供热企业需在整改后复测。
山东省供热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 、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供热标准应以当地的供热条例为标准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 ,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集中供热系统中,私自加装暖气片是被严格禁止的 。各省市的供暖条例都有明确规定 ,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或加装暖气设备。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十九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 、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 、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地暖不可以改成暖气片。以山东省为例 ,私改地暖违反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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